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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臺 中 市 家 長 會 長 協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家長會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配合政府政策,結合社會資源,推動家庭及學校教育相關議題服務工作及人力培育,
以提升教育效能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政府教育政策,宣導、彚整、規劃與研究相關法令規章,並接受政府機關依法令所
委託之相關業務的承辦執行。
二、結合社會資源,推動教育相關議題人才培育。
三、辦理教育議題研習活動。
四、推展社會福利暨教育服務工作。
五、其他與本會宗旨及任務之相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個人會員: 凡設籍(含工作地)本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曾(現)任
學校家長會長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
為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
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
一、會員未於理事會規範期限內繳納常年會費者,予以停權處分。一年度內結束,未繳納常年

會費予以除名處分,經大會除名者,不再保留會員編號。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其它原因喪失會員資格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常年】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職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
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
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
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並採登記制印入選舉票中。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
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
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之一 理事長資格限定:
一、須為當屆當選理事並聘任為副理事長。
二、須具備現任副理事長職務,才具有候選資格。
三、理事長應由山、海、屯、中四區輪流,為現任副理事長,其基本資格須為當屆或為聘任副
事長以上職務。
四、依區域副理事長優先,其次為常務理事,如無人選,依區域輪流或由理監事會議決議推薦
事長候選人人選。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

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

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實施。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

日以前書面通知及輔以通訊軟體群組公告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

書面連署,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之一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

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團體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之二以上之可解散之。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各理事、監事過半數

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

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票數高低為序遞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前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

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大會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費:新台幣壹萬元。
團體會費:新台幣貳萬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之一 本會會計支出依憑證申請,由理事長、常務監事、財務長三人簽核蓋章始可領取。
第三十四條之二 本會新卸任各項職務、財務、事務物品交接,每年12月25日制定為交接日並清點交接完

成,監交人為常務監事。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

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

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查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得另訂施行細則、規則、準則,由理事會審查訂定,修訂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臺中市家長會長協會章程
95年12月18日 經臺中市政府府社行字第0950263336號函准予籌備
95年12月26日 經本會籌備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96年01月04日 經本會籌備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96年01月19日 經本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96年12月31日 經臺中市政府府政行字第0960303789號函核備
97年01月19日 經本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97年10月17日 經本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5年11月15日 經本會第八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送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追認。
105年12月03日 經本會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6年11月11日 經本會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9年11月28日 經本會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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